李桂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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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炒二审成功索赔29.6万余

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6日 5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02年7月5日,王入职厦门**福公司,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王*与家广新悦店厦门**公司签订《借调协议》约定王*2017年11月26日起借调至家广新悦店,从事防损管理的工作;借调期限自王*的员工转移表所登记的新职务生效日期开始至王*岩和厦门**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或者本借调终止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2022年9月29日,厦门**公司向王*发出“告知函”,该“告知函”的内容为家广新悦店基于2022年8月31日对内张贴的《关于中山**新悦店闭店事宜的通知》,通知王*由于家广新悦店经营困难,故家广新悦店将于2022年9月30日闭店并将进行注销工作,并提供三个方案(分别为按原薪资80%调职至广州门店、按原薪资80%调职至中山远*店、分四期支付补偿金)予王*选择。王*于当日回复,对三个方案均不予同意,并提出按原薪资调动至**家广**公司中山**店(以下简称家广远洋店),或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案。202210月5日,厦门**公司向王*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为由与王岩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书载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1日终止,厦门**公司发放王*补偿金148297元,分四期完成支付。厦门**公司在发出通知书后支付王岩上述补偿金中的74148.5元。后续一直拖欠承诺的补偿款项,王*选择尽快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

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后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王*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接受。但经过律师的劝说后,认为一审判决不公正,适用法律错误。最后,王*上诉,本案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厦门**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单方解除与王*劳动关系前已通知工会,或事后采取补正措施,故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违法,系违法解除,应当向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月平均工资为7232.28元,厦门**公司应支付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96523.48元(7232.28×20.5年×2倍),扣除厦门**公司已支付的148261.74元,仍需向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差额

148261.74 元。

【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外资企业,有较严格的人事管理制度。在与员工协商解决调岗时,仍是较规范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操作,让员工误以为公司是按法律规定办事的。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用人单位露出了本性,不愿意依法办事。比较武断地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不给员工任何的机会来争取。并且,用人单位已经承诺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实际又不按照承诺来按期支付,为了有效解决问题,员工只能快速委托律师介入。

办案过程中,不管是劳动仲裁阶段,还是一审审理阶段,开庭时间都挺长,双方争议较大。一审判决后,并没有获得较公正的结果,员工已经愿意接受一审的判决结果了。但,律师的专业给予了员工详细的分析与评判,劝说员工应当要继续争取最好的结果。最终,在共同努力下,案件取得完美胜利,当事人非常满意!!虽然,本案涉及的时间较长,但追求到二审改判是难能可贵的,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是最可贵的!

【相应的建议】

在遇到难处理的劳动纠纷时,应咨询专业人士,能尽快采取行动要行动起来,为走法律途径做相应准备,才能争取时间。


李桂英,中山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律师,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年法院工作经验,三年企业法务工作经验,律师执业十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