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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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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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改为故意毁坏财物争取了缓刑

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7日 5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情况】

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某、艾某驾驶粤T****面包车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穿上写有“中国电信”字样的马甲,使用铁镐将东区**村22号门口电信井、**市政府办公区与农商行之间通道处电信井、靠政府办公区东侧电信井的井盖撬开,并用剪线钳将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剪断,盗走了办公区接入点至办公区、农商银行总部的联络电缆(其中400对全塑电缆约92米、200对全塑电缆约173米),造成了该二条电缆承载的固话业务全部中断共896户720分钟,宽带接入型业务全部中断226户约720分钟(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作案后,张某、艾某将上述电缆线以人民币5300元出售给杨某武,二人分别分得赃款人民币26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并扣押张某、艾某作案所得赃款以及用于作案的面包车、铁镐、剪线钳。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案发后,张某、艾某分别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元并取得谅解。案件将移送到检察院时,艾某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自己的点评】

律师接案后,发现公安立案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本案的起点刑就是三年。但,当事人艾某的家庭情况及强烈愿意是不要被关押。接受委托后,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了案卷材料,并有针对性提出辩护意见:

一、艾某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了偷盗电缆的行为。艾某实施偷盗行为时,其并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其主观上只是偷盗没有使用的(断头)电缆。艾某是**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在以前的工作过程中发现事位置有断的电缆钱,因经济困难而动了偷窥的想法。在实施偷盗行为前,其发现电缆是断头的,所以认为是没有使用的电缆。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

综合法律意见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嫌疑人艾某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对其建议适用缓刑。

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某适用缓刑。

案件在开庭审理阶段,辩护人继续为当事人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的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最关键的阶段在检察院,这个阶段律师认真分析了案件材料,提供最有利于嫌疑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检察院的采纳,对涉嫌的罪名进行了更改,并且也获得了检察院的缓刑量刑建议,对后续的审判阶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取得最好的案件的结果。

李桂英,中山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律师,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年法院工作经验,三年企业法务工作经验,律师执业十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