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7日 5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情况】
申请人王某于2022年6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简称“建筑公司”)处,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普工,内容为下构三队,工作地点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南沙至中山高速公路某某合同段项目工地(中山市某镇)。申请人与公司约定:工资不低于1900元/月。申请人入职后在该工地工作。2022年6月26日21时10分左右,申请在该工地完成电焊钢筋吊走时,导致钢筋滑落压伤左脚。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中山市某某骨科医院治疗,住院20天。2023年3月8日,又进行第二次住院治疗,住院7天。
2023年5月15日,申请人此次受伤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3年6月13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王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
后律师代理本案,提起劳动仲裁。经律师努力争取,中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1天工资5157.6元;伙食补助13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718.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5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472元。以上合计110642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开庭前仲裁庭为双方调解,公司最多只支付8万元,律师不同意8万元。对最终的赔偿金额很有信心,要求最低支付10万元结案。双方无法达到一致调解意向,因对申请人工资金额分歧很大,庭审中结合申请人的工资金额多少的焦点,最终为申请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仲裁庭裁决支付11万余元,申请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律师建议】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资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本案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工资金额,被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工资约定金额是多少。所以,庭审中双方各有说法,而且金额相关甚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专业的律师为员工争取最大的权益。没有律师的评估下,不要盲目随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