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5日 4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2024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4年5月24日向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审查,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4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报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黎某某曾经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23年11月底分手。分手后,被告人吴某某多次通过跟踪、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骚扰黎某霞。2024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栽携带刀具,通过翻爬外墙闯入某某法庭大院内,后又通过攀爬空调外机进入宿舍楼二楼黎某某宿舍内,拿出刀具要求被害人伤害自己,并不顾黎某某的反抗,通过搂抱等方式限制黎某某的行动后,利用黎某某担心同事发现而不敢大声呼救的心理,强行抚摸黎某某胸部、下体等方式对黎某某实施猥亵。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通过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及阅卷了解案件情况,经与吴某某充分沟通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参考以下情节:
1、被告人与被害人在2019年初认识,后于2019年7月确认为恋爱关系,后两人曾同居很长时间。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但,被告人因投资失败欠下较多外债,为不影响被害人而于2023年底主动提出分手。双方虽然已分手,但双方并没有断了联系,还是保持着超越普通朋友的关系,双方的感情还在的。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与对陌生人实施的行为有本质区别,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那么大,法虽不容但情有可原。
2、案发时,被告人存在认知错误,双方呆在一起聊天后,认为被害人并不完全排斥被告人的“亲密”行为,把被害人当成了自己的亲密家人。
3、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为被告人进行普法教育,被告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已经非常后悔,其多次保证以后不再打扰被害人的生活。
4、被告人真正希望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不想给双方曾经的感情留下这么大的伤痛。但其又不想因为求谅解,再次打扰到被害人。被告人也请辩护人曾写信告知被害人想给予被害人适当经济补偿,只是被害人不愿意给予回复。
5、被告人一直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具体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6、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
【案件结果】
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予以大部分采纳,2024年9月2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
本案中律师在多次会见嫌疑人的过程及人民法院量刑时起到关键的作用。嫌疑人自身情感愈合能力较弱,需要经常去看守所会见转达家属的问候,同时也需要对其时行开导。另外,本案因利益冲突而改变人民法院管辖。需要随时跟进案件的进展。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终,承办律师为被告人成功争取到有其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从轻处罚。被告人对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