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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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案成功辩护

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1日 1253人看过 举报

2025-04-01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

2024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波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处于围蔽状态尚未开通的广州市番禺区*****区域,并在两条车道的中间隔离线处行驶,期间,因下雨,其用手擦拭眼镜镜片,但既未停车,也未减速,加之光线不佳,直接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撞倒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陈某燕。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波拨打110、120,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次日,被害人陈某燕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燕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检验,上述超标电动自行车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律师自己点评】

本案从接到委托开始,就高频次的会见及与办案机关沟通。反复强调本案的重要细节。如:1、事故中的涉案电动车,车主是被告人梁某波的朋友马某文【证据卷二P195】,车辆由马他人购买并给梁某波上下班代步使用。被告人未对电动车进行改装,车辆行驶中显示车速25,其并不知道生产厂家的电动车超标,没有无证驾驶该超标电动车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主观过失。电动车超标是生产厂家的过错,虽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可以确认,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成为犯罪证据,故,梁某波驾驶此电动车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事实。

2、公诉机关认定本案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3、本案中公诉机关指出,梁某波在事发时存在过失,在“用手擦拭眼镜镜片时,既未停车也未减速”,也就是公诉机关仍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评梁某波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在未开放的道路上适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认定犯罪事实错误。

4、从案卷证据可以看出,事发于冬天的晚上19:30左右,当时早已经天黑。当晚也没有路灯,下着小雨,光线比往常更加黑暗,事发时路面湿滑。案发前,梁某波因天下着雨,下班后为了早点回家才走了这条有一定围蔽措施的捷径,因为光线黑暗并未发现视线范围内的前方有行人,前方的行人陈某燕、李某锦也没有感觉到后方有电动车驶来的声音。梁某波根本就没有预见到,在下雨又没有路灯的夜晚,在一条有封闭措施的道路上,在自己的能见度以外会有行人散步。这不是对外开放的道路,不能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来要求梁某波一秒不停紧盯路况。其骑车迅速擦拭眼镜的水渍,是因为他认为这样仍然绝对安全,但其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撞击到他人。对他人的死亡的结果根本无法预见。

办案过程中据理力争,争取好的方向。在一审辩护时,持续坚持观点,并举出所有量刑情节,以请求从轻处罚。比如:

1、如果参照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量刑。再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可以决定能否适用缓刑

2、本案发生在非开放路段,不能要求绝对服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能按照交通法规来设定被告人的注意义务,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他的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3、本案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虽辩护人一直告诉被告人其应属无罪,但被告人总觉得心有亏欠,一直认罪悔罪,并且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

4、被告人梁某波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告人有稳定的工作,其案发前的工作就是一名司机,平时遵守交通规则。有稳定收入,一直表现良好,没有人身危险性。

最终,本案获得从轻处罚。当事人服从判决,明确不上诉。


个人简介:李桂英律师,执业十二年,中山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律师,现任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务部主任、刑事主办律师。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1442020********55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