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合同纠纷产生争议。双方曾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以房抵债,其中第五条明确“办理房产销售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后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属于上述“费用”范畴产生分歧。申请人认为,根据湖南省相关物业管理办法,现售商品房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该费用应包含在协议约定的销售登记费用之内。被申请人则持相反意见。申请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部分支持其主张,但二审法院改判,申请人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诉讼过程
申请人委托何俊梅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何俊梅律师提出:案涉《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办理房产销售登记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售商品房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该办法施行在前、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后,对被申请人具有约束力;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二审不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少被申请人的赔偿额。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为维护建筑物长期安全使用而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办理房产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故不属于《调解协议》约定的“房产销售登记费用”范畴。同时,申请人未按期缴纳维修资金,被申请人亦因内部纠纷难以履行协议,双方均有过错,二审酌情调整违约金起算时间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虽未实现再审改判,但法院在裁定中明确认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的法定义务,不属于房产销售登记费用。该认定对合同约定不明时费用性质的划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何俊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