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23年12月及2024年3月,两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两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交付给被告林某。后两被告陆续还款共计9.9万元,但剩余本息经多次催告仍未清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二、诉讼过程
原告本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78,920.09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10月30日的利息17,095.18元,以及自2025年10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后续利息;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何俊梅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明细等证据,并就还款情况制作了详细的计算表,主张按照法定利率上限计算利息,并对超出法定保护标准的还款部分用于抵扣本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
1、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原告已依约提供借款,两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
3、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已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即年利率13.8%),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4、对超出法定利息标准的还款部分,应依法抵扣借款本金;
5、经逐笔核算,截至2025年7月22日,两被告尚欠本金近38万元、利息2,500余元。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林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近38万元;
2、同时支付相应利息(以378,741.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自2025年7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止,并支付此前尚欠的利息2,565.87元)。
何俊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