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频繁更换签约主体,就能把劳动者的工龄一笔勾销?何俊梅律师用一份胜诉裁决给出答案:不能。本案中,何俊梅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认定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将当事人被“换签”三年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最终为入职近四年的财务专员全额争取到经济补偿金及两年未休年假工资。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2021年底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助理,工作近四年间,在用人单位安排下先后与集团公司旗下三家不同主体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岗位、办公地点、直属领导始终未变。2025年7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诉讼过程
何俊梅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将目光局限于最后一份合同,而是全面梳理了当事人自入职以来的全部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打卡记录及内部沟通记录。何律师发现,三次签约均系公司统一安排,人事部门曾明确承诺“司龄不变”,且两个签约主体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对外公示电话完全一致,存在高度关联关系。
仲裁中,公司辩称当事人与不同主体签约,工龄应各自独立计算,并主张800元/月的补贴属福利不应计入工资基数。何俊梅律师当庭指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龄应合并计算;公司频繁更换签约主体但工作内容无实质变化,系典型的规避工龄行为。同时,针对公司主张年休假已休完的说法,何律师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力反驳,指出公司未能证明休假的具体年度归属。最终,仲裁庭全面采信了何律师的代理意见。
三、判决结果
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工作年限应自2021年12月15日起连续计算,裁决公司向当事人支付:
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983.55元(按4个月工作年限计算);2.2024年度及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516.98元。
两项合计39,500.53元。裁决同时明确,固定发放的800元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全额计入补偿金计算
基数,且"经营困难"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免责理由。
四、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有两个关键突破点:一是通过工商信息、打卡记录、内部沟通等证据,成功构建混同用工的证据链,为当事人多争取了两年工龄对应的补偿;二是将每月固定发放的补贴纳入工资基数,进一步提高了补偿金额。何俊梅律师始终认为,劳动维权的核心在于细节——每一笔流水、每一次签约、每一条承诺,都可能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用专业还原事实,用法律守护权益,这是何律师对每一位委托人的承诺。
何俊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