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女方陈某与男方陈某于201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女方主张,男方隐瞒二婚事实,婚后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破裂,自2024年11月起分居。女方遂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位、车辆及装修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诉讼过程
女方本诉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分割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三个车位、一辆奔驰车及房屋装修等共同财产(暂估价值约479万元),要求男方折抵补偿约239.6万元;另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分割男方转移的财产约234.7万元。
男方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归男方抚养;主张房产、车位、车辆等均系其父母出资购买,属于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并反称女方存在家暴行为,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何俊梅律师作为女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
1、案涉房产、车位、车辆等财产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男方主张财产来源于父母出资,但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均来自父母,且女方一方在购房期间亦有资金转
入;
3、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转账及消费支出,应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4、申请对房产、车位、车辆、装修等财产进行司法评估,确定市场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定:
1、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婚生女由女方抚养、婚生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3、案涉房产、车位、车辆及装修均购置于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结合购房时间、出资情况、双方贡献等因素,酌情确定男方按不同比例向女方支付财产补偿款;
5、女方主张的230万元大额转账因性质不明,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
6、男方使用女方账户的日常消费支出不认定为转移财产;
7、双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准予双方离婚;
2、婚生女由女方抚养、婚生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3、男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女方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近93万元;
4、男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女方支付保全费1151.85元、评估费7602.22元。
何俊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