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承接了某楼盘项目的部分内装石材及安装工作,与被告林某签订了《内装石材及安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691190元。原告主张其已完成全部工程并于2019年9月28日与林某签署结算单,但林某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遂将林某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诉讼过程
地产公司委托何俊梅律师代理应诉。何俊梅律师提出以下核心抗辩:案涉合同实为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产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体不适格,合同系以“晶典石业”名义签订,实际供货方应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合同及结算单存在多处疑点,涉嫌伪造,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未提供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效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合同更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地产公司非合同相对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被告林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林某向原告支付款项6911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对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林某负担。何俊梅律师成功为地产公司免除了近7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何俊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