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案外人经福州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380万元债务,则由被告以名下六套房产折价380万元抵偿给原告;若被告未按时将上述房产销售登记至原告或其指定人员名下,被告应以3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证登记之日止的利息。
《调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未按期还款,被告承担了以房抵债的义务。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被告内部股东纠纷等原因,案涉房产直至2019年11月18日才完成合同备案,此后又因被告未能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发票等材料,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长期无法完成。
二、诉讼过程
原告曾于2021年就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18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另行起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应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利息,原告该诉请未被支持。
本次诉讼中,原告委托何俊梅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产权登记实际完成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15日为2768933.33元。被告辩称未能办证与己无关、原告无实际损失、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并主张原告存在过错要求抵销。
何俊梅律师围绕《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违约事实及生效判决认定,向法庭充分举证并发表代理意见。庭审中,法院还就房屋实际交付时间、违约金计算标准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调查。
三、判决结果
2023年,湘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利息194万余元(计算期间为2019年11月19日至2022年1
月5日);完成之日止;
2.2022年1月6日之后的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房屋产权实际转移登记
3.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通过何俊梅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成功获得194万余元逾期办证利息的判决支持,且利息将继续计算至产权
实际办结之日。
何俊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