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某建设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砼加工合同》,约定混凝土公司向建设公司供应商品砼,并在每次支付货款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履行过程中,混凝土公司按3%税率开具了340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公司支付了332万余元货款。后建设公司以混凝土公司未及时开具发票、税率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为由,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5万余元(含税费损失39.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16.2万余元)。
诉讼过程
建设公司主张,混凝土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应按13%税率开具发票,其按3%开票导致建设公司无法足额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费损失;且未及时开票导致其多缴2019年5月增值税。混凝土公司委托何俊梅律师代理应诉。何俊梅律师提出:商品混凝土按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法定增值税率为3%,开票合规合法;建设公司收到3%税率发票后长期未提异议并据此付款,双方已形成合意;截至2019年6月,建设公司尚未足额支付已开票货款,其主张损失系自身原因所致;混凝土公司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到欠款后已补开全部发票,建设公司仍可申报抵扣。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公司未能证明系混凝土公司违约导致其多缴税费,且收到3%税率发票后长期未提异议,诉请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建设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何俊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5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对方负担。
何俊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