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某公司于2013年5月向出借人借款共计77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各方签订《借款对账确认书》,确认尚欠本金695万元。后出借人起诉要求公司偿还695万元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多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出借人全部诉请。被告不服,委托何俊梅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诉讼过程
何俊梅律师在二审中提出:在2013年5月7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借款人一方已向出借人转账共计469万余元,该款项应抵扣本案借款本息;一审认定《借款对账确认书》合法有效但未审查银行流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按实际还款情况重新计算后,尚欠本金应为约487万余元而非695万元。出借人辩称该469万余元系偿还双方其他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债务。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出借人无法对收到的469万余元作出合理解释,借款人主张该款项系按周规律偿还本案借款利息具有合理性,应予采信。重新按月息3%抵扣计算后,截至2014年3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为487万余元,较一审认定的695万元减少了207万余元。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公司偿还487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何俊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减损超过207万元。
何俊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