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板、创业达人们:
今儿咱们还是聊公司章程。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重要权利之一,法律对于知情权范围等做了列举式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方式进行调整呢?通过真实的案例故事,分析相关章程条款内容,给您作出风险提示。此外还会为您提供一些相关的基础法律模版、范例或操作建议等供您参考。
案例故事:灵感来源,(2013)沪二中民四字(商)终字第S1264号民事判决。
甲公司系上海乙公司股东。在上海乙公司上市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财务问题,甲公司要求行使知情权。因上海乙公司未予回复,故诉至法院,请求:
1、查阅复制:上海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现有/曾有的)林权证及报备资料、相关合同及收付款记录、农户补偿款的付款明细表及相关信息,现金、银行收支和银行借款的相关政策流程,相关伐木权业务的政策流程,员工名单、公司组织架构、相关销售采购政策;上海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材料。
2、配合甲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海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银行收支和现金流动情况、农户补偿款的现金流出情况;持有或曾持有的所有林权证情况及变动情况。
法院部分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见蓝色字体,子公司设定为全资子公司范围)。
聊聊:
故事焦点在于:章程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突破公司法条文的范围、方式时,是否可以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时,既要维护股东知情权的需求,又要使权利行使对公司正常经营所造成的影响在合理范围之内。故事中,甲公司的大部分查阅请求在乙公司章程中都有所规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审计方式行使知情权法院也承认其合理性。“复制”在法律及章程中都未进行规定,法院驳回了这部分请求。
这个故事涉及的判例时间较早,新《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如下(蓝色字体为新法增加内容):
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建议:
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股权的基础,也是保护股权的重要手段。在公司章程中,可以扩展这一权利的范围、行使方式。需要注意:首先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合理性是有效性的重要条件。股东知情权扩展的章程规定,关键需要平衡好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关系。
互动时间 :对于公司章程中股东知情权的扩展,你有什么疑惑?欢迎私信。
许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