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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对股权转让/回购的限制有效吗?—公司章程之二

作者:许彬律师时间:2025年08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9次举报
2025-08-30

各位老板、创业达人们:

      今儿咱们聊聊,公司章程条款关于股东转让股权/回购的限制是否有效的问题。通过真实的案例故事,分析相关章程条款内容,给您作出风险提示。此外还会为您提供一些相关的基础法律模版、范例或操作建议等供您参考。

案例故事:灵感来源,(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民事裁定

      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某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份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2006年3月,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退出其所持公司股份,后经法定代表人同意,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宋某及其他两人退股申请。后宋某以大华公司回购行为违法,未履行法定程序等为由,要求依法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聊聊: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之一在于大华公司章程中“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违反公司法,章程是否有效。该章程经宋某的签字行为,应视为其对章程规定的同意,故章程对大华公司和宋某都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于转让股权所做的某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自治的体现,“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和性的特点。该规定属于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不存在侵害宋某股权转让权利的情形。故该章程有效。章程条款对股东股权转让/回购的限制一定有效吗?

      通过案例故事可见,保证有效性的大前提是不能“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权利。大华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属于对股权转让权利的“实质性剥夺”,这是法院判决其有效性的前提。

建议: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对股权转让/回购进行限制时,首先要获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确认(尤其涉及部分股权权益时,更需要其确认;而不能仅适用特别章程事项2/3以上表决通过的规定)。同时,需对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留下通道,绝对性的禁止、“实质性剥夺”这一权利的章程条款容易被确认无效。

      互动时间 :关于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回购条款的有效性,你遇到了什么问题?欢迎私信。

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收购并购、公司上市,公司运营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在大量实际业务中积累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91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公司法、股权纠纷、公司解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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