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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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股权代持

作者:许彬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1次举报
2025-08-24

各位老板、创业达人们:

今儿咱们聊聊,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不愿在工商登记中表明身份时代持的风险提示和处理思路之二: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股份代持。离婚时涉及到的股权代持纠纷通常有:持有股权一方主张系代持人,股权实际属于他人,不应分割;离婚一方的股权由他人代持,股权实际属于离婚一方,应予以分割。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故事梳理一下,此外还会为您提供一些相关的基础法律模版、范例或操作建议等供您参考。

案例故事:灵感来源,(2023)粤01民终2081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高某于2017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7年10月16日,高某受让广进公司60%股权,并于2017年11月6日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2021年4月9日,谢某、高某离婚纠纷立案。2021年4月13日,高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广进公司股权转让给中湾公司,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谢某遂将高某、中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高某与中湾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将广进公司股权返还给高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法院最终支持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聊聊:

判例故事中,高某辩称所持广进公司股份系家庭安排下的代持,其并非真正股东,但未签署代持协议;后股权转给的中湾公司,也是高某家庭实际控制的公司,故中湾公司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认为案涉股权的取得时间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显示高某系以个人财产作为对价或单方受赠取得该股权的情形,故该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二审中高某所称具体为谁代持前后表述不一,代持存疑;案涉股权的无偿受让人中湾公司系高某家庭控制公司,且转让发生在夫妻关系恶化并涉诉阶段,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谢某权益的可能性……

建议:

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无论属于本文开头阐述的哪种情况,在涉及是否应对代持的股权进行分割时,均需关注股权代持的确认问题。以下提供几点建议供您参考:

1、合法有效、内容完备的《股权代持协议》,并对代持的必要性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2、实际股东、代持人之间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出资转账记录或凭证。

3、实际股东参与股东会及其他运营管理目标公司的记录或证明。

4、目标公司分红时相关的转账凭证。

互动时间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股权问题时,你有什么困惑?欢迎在私聊!

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收购并购、公司上市,公司运营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在大量实际业务中积累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91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公司法、股权纠纷、公司解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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