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板、创业达人们:
今儿咱们聊聊,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不愿在工商登记中表明身份时代持的风险提示和处理思路之三:真正的股东身份认定需要哪些证据?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故事梳理一下,此外还会为您提供一些相关的基础法律模版、范例或操作建议等供您参考。
案例故事:灵感来源,(2016)京01民终6084号。
1995年中科公司依法注册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汪某。2007、2010两次股东会决议均显示王某为公司股东,且股东均签字确认。2015年王某、汪某和中科公司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书》,记载王某委托汪某代持中科公司股权。后王某起诉中科公司,并追加公司登记的其他股东为第三人,请求法院确认其持有的中科公司股权(现登记于第三人汪某名下);中科公司负责为王某的上述持股情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聊聊:
判例故事中,法院认为王某、汪某及中科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中科公司半数以上的工商登记股东明确同意确认王某的股东身份及部分股权,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第24条的规定,主张隐名股东资格或者股权的人应该提出证据证明其己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建议:
从本案例故事,我们建议在进行股权代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方能在实际股东需要显名时有所保障:
1、合法有效、内容完备的《股权代持协议》。
2、实际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凭证。
3、实际股东参与股东会及其他运营管理目标公司的记录或证明。
4、实际股东应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在签署的股东协议里明确代持情况等)以及目标公司(要求公司签发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等)对其股东地位予以确认的证明。
互动时间 :隐名股东需要显名时,你遇到过什么问题?欢迎私信!
许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