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不愿在工商登记中表明身份时代持的风险提示和处理思路之一:股份代持协议的无效。我们还会为您提供一些相关的基础法律模版、范例或操作建议等供您参考。
案例故事:灵感来源,(2021)沪02民终2446号民事判决书。
陈某与某投资公司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就投资公司代陈某持有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89%股权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支付了投资款。陈某称,后得知目标公司不得由自然人投资入股,故与投资公司协商退出,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代持协议无效,投资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投资公司与陈某签署的代持协议无效,返还投资款及部分利益损失。
聊聊:
判例故事中,代持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规避了金融监管规章对于目标公司资金来源合规的要求、目标公司对于实际投资人仅限于法人的要求等,故而《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建议:
《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通常需结合代持原因进行分析。代持原因包括: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特定身份不允许);实际投资者人数多(如:员工持股);隐匿财产(如:行贿)等。一般而言,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其他情形的代持协议原则上有效。
互动时间 :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你有什么困惑?欢迎私信沟通!
许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