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作为什么身份,在哪个位置上,各人都会有各人的困境与苦恼。作为公司化身的法定代表人也不例外:比如在公司欠债无力偿还时,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被挂上失信名单,此时恐怕没人愿意接手这样一家公司作为代表;由于礼仪性事务繁多或出于其他角度考虑,有些公司找人来做挂名法定代表人,想辞职时,公司却不予配合;有些法定代表人在被公司辞退后,却不甘心的迟迟不肯离开,有时公司公司也束手无策。
我们在此仅归结两大类情况,进行分析:
1、“无法辞去”法定代表人:即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想要辞去这一代表身份,但公司不同意或不配合的情形。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原法定代表人应直接向公司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在该意思作出时即完成了辞去的行为。此时,公司应相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2021)川1381民初5475号案例裁判结果可以看出,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允许其“涤除”登记,即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去掉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下附:人民法院案例库“基本案情”记载)。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公司担任司机,挂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并登记 ,但原告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实际控制公司、保管公司执照、印章等。后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多次要求被告变更其公司登记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9日,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登记设立,张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为敖某某和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是韩某,公司内部管理审批人也是韩某。2020年8月,张某从该公司处离职后,多次请求该公司为其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但一直未得到回应。2021年7月13日,张某通过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向该公司发出《律师函》,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被告仍未答复并变更登记,张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9日作出(2021)川1381民初5475号民 事判决:被告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到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张某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法定代表人“不肯离开”:即公司想换掉原法定代表人,但该代表却不想离任。原来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时需要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原法定代表人的拒绝会导致变更登记无法完成。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就是说,现在需要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出具相关股东决议,并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文件即可实现。
许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