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伟律师
严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山东-泰安专职律师
15064173912

服务地区:泰安

咨询我
07:00-21:59

金融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严伟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9日 339人看过 举报

2022-11-2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泰安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孙XX,住泰安市泰山区。

泰安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宋**支付本金36169.38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以月利率11.8750‰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6月4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罚息和复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日;

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背景:

借款人宋**于2017年8月4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用于装修,借款期限为2017年8月4日到2020年8月3日,借款月利率为11.8750‰,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合同还约定借款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每月归还1714.96元,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合同约定计收复利。原告依据借款合同于2017年8月4日向借款人发放借款5万元,因被告宋**自2018年6月4日开始逾期不还,其行为依据《个人借款合同》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宋**、孙XX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4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宋**(借款人)签订编号为(微贷中心)个借字(2017)年第1361号《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种类为信用贷款;借款用途为住房装修;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3日;借款方式为非循环方式,借款在合同规定的金额、期限内一次性发放;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0%确定,每笔借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偿还法,根据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1714.96元,还款日为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月末日为还款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等;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宋**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

被告孙XX与被告宋**于2010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17年7月25日,被告孙XX在原告《泰山农商银行微贷业务申请表》中《共同债务人承诺》处签字,承诺:本人是借款申请人宋**的妻子,同意借款申请人向泰安A商业银行迎春行申请办理贷款壹拾伍万元,并同意以共有财产和本人所有的财产为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直至借款及利息、罚息等全部还清。

2017年8月4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宋**发放贷款50000元,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载明:“金额50000元,贷出日2017年8月4日,到期日2020年8月3日,利率11.875‰。”此后,被告宋**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22年5月4日,借款人宋**欠原告借款本金36169.38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1406.92元。

另查明,原告与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原告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转账回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宋**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宋**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宋**偿还借款本金36169.3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5月4日为41406.92元;自2022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原、被告在《个人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笔费用由被告宋**承担,且原告已实际支出该笔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孙XX的民事责任,被告孙XX与宋**系夫妻关系,且在《泰山农商银行微贷业务申请表》中《共同债务人承诺》中作为共同债务人签字,承诺并同意以共有财产和本人所有的财产为本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直至借款及利息、罚息等全部还清等内容,被告孙XX对被告宋**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孙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169.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5月4日为41406.92元;自2022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被告宋**、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严伟律师,拥有较好的团队精神,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38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
1370920********38 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