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件是人身损害导致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一审原告受伤,故将我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事故发生时,我方当事人已将物业职能全部转让给另一被告,并提供了转让协议,及另一被告收取物业费的收据,经过法庭调查及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一审法院判决我方不承担责任,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上诉。
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发生事故时,实际的物业公司是谁,因物业疏于管理,未在事故地点设置明显标志,未尽到安全注意提示义务,所以物业公司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该案我们的代理思路为,事故发生时,我方已将物业全部职能全部转让给本案另一被告,为此,我方提供双方转让协议及部分物业收费收据,最终一、二审法院认可我方代理意见。
严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