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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案

发布者:赵志浩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1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刘某某为购买重型半挂车需要向威海市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进行贷款,2020年9月13日,刘某某、济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刘某某购买的“车牌号为鲁H鲁H9××**鲁HZ7**动机号7620F023319,车架号×××9758,LB996CR2810JIN616豪沃牌汽车”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6万元,在刘某某逾期还款时由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银行进行代偿;并约定“7-3因乙方未按时全面履行任一期银行贷款债务偿还义务,导致丙方或甲方应乙方的要求代乙方清偿该债务的,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偿还代偿款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用(计算方式:以垫付资金数额为基数,从垫付之日起按照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按月计算至还清垫付款之日)”,“7-5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并约定济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魏某某分别为刘某某的该笔借款向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期限自甲方代偿款项之日起3年。因刘某某未按期向威海某某银行偿还分期贷款本息,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为支付每期还款本息;其中,2022年3月29日垫付11030.34元、2022年4月27日垫付11060.53元、2022年6月28日垫付11028.31元、2022年7月28日垫付11033.64元、2022年8月29日垫付11033.64元、2022年9月28日垫付11057.55元、2022年10月28日垫付11033.68元,垫付款金额共计77277.69元。截止到2023年3月6日利息、违约金暂计7471.2元。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涉案《担保服务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保证责任代被告向银行还款77277.69元后,依法享有追偿权,故其要求被告偿还该代偿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担保服务合同》中约定被告应支付垫付款日万分之七的垫付资金占用费,庭审中,原告自愿调低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担保服务合同》同时约定济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魏某某为刘某某的该笔借款向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期限自甲方代偿款项之日起3年;根据该约定被告,魏某某、济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作为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原告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享有行使债权人威海市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债务人刘某某的担保物权的权利。故,原告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对案涉抵押车辆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代理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告与山东顺鸿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了代理费计付方式,代理费成为原告实现债权的必要成本,被告应予支付。

判决结果: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77277.69元及利息、违约金7471.2元(截至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6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77,277.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济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魏某某对上述第一至第二判项债务负连带责任;

四、原告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抵押车辆(权属证书及编号为×××6383、车架号×××9758的牵引车,以及权属证书及编号为×××6384、车架号为×××N616的半挂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至第二判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赵志浩,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赵律师及其团队专注于劳动、公司、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8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