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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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等人土地经营权纠纷案

发布者:赵志浩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5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南薛村村民每人应分得家庭承包的土地约1.03亩;自1999年1月1日起,原告与案外人张某某及其女儿在南薛村有三口人的家庭承包土地3.06亩;具体地块名称:南天边1.5亩、大沟下1.56亩;承包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告已与案外人张某某离婚,案外人张某某携女再婚。2002年9月20日,被告(委托人)与案外人张某某(立字人)签订责任田耕种及其它委托协议,约定:我因婚姻发生变化责任田无法耕种,为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与别人无关,特达成协议如下:一、责任田委托薛某某1代我耕种,以后如果我有能力耕种,仍然归我耕种。二、以后电厂扩建占压该地,由薛某某1为我找回南薛村民同等利益的权,与别人无关过问。2004年7月1日,原、被告(协约人)共同出具证明: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意向:一、在张某某和薛某某1代耕协议有效期内,薛某某不参与青苗补偿分配。二、薛某某与张某某家庭变化纠分和薛某某1没有关系,有两人解决。在薛某某1种地过程中,合法买地款<村统一分配>薛某某不参与张某某个人分配。2004年7月6日,协议人原、被告签署协议书: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在张某某和薛某某1代耕协议有效期间,薛某某不参与青苗补偿分配。二、在薛某某1种地过程中,合法卖地款有村统一分配,薛某某不参与张某某个人分配。

另查明,南天边1.5亩土地原告交由他人耕种,大沟下1.56亩土地加上未计入家庭承包土地的四邻的路、沟等面积实际共计2.1亩,青苗补偿款亦按实际面积2.1亩发放;案外人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1协议约定代耕的为大沟下土地;2015年7月2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向原告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载明的承包土地的起始时间,可以认定原告名下的3.06亩土地包含案外人张某某母女的土地,被告薛某某1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已将其与案外人张某某母女的土地进行了分割处分,即大沟下的土地由案外人张某某母女耕种,案外人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1签订协议,约定将青苗补偿给付被告薛某某1,系其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要求被告薛某某1返还土地及要求被告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长某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土地租金,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诉讼请求。

赵志浩,咨询电话:15554455575。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赵律师及其团队专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8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