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志浩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7日 2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自2018年2如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施工助理工作,王某自入职后先后被公司调至合肥、泰安、济宁等工作地点工作,并且该建筑公司委托第三方劳务公司发放工资。2022年5月因公司经济不景气等原因,公司以“连续两次考核周期绩效成绩60分(含)及以下,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为由,将王某辞退,该建筑公司存在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并且各项制度均在OA中向员工公示,内部管理制度较为完善。
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与王某多次沟通,发现该建筑公司并未在王某入职后将具体考核标准告知王某,也不存在在考核过程中将考核结果告知王某的情况,最终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成功为王某争取五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沟通,挖掘潜在的证据,寻求劳动仲裁的劳动者往往欠缺劳动法方面的相关知识,当事人认为的“没有证据了”,并非真的“没了”,擅于剖析公司规章制度,从而抓住有利点,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