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志浩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7日 2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喜**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1日,王某系喜**公司的唯一股东。2021年1月,董某与王某就共同投资奶茶店达成合作意向,2021年1月29日,王某拟定《入股协议书》,约定各方作为股东对喜**公司的持股比例,该《入股协议书》各方未签署。2021年2月,董某与王某及案外人张某、陶某等协商后同意使用喜**公司对外投资、进行品牌经营。董某于2021年2月7日向喜**公司转账20万元,2021年2月8日向喜**公司转账10万元,同日,案外人陶某向喜**公司转账10万元并备注“投资入股款”、案外人张某向喜**公司转账5万元并注明“一期五万已转,请查收”。董某又于2021年3月22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3月28日、2021年3月29日分四笔向喜**公司进行转账,每笔转账10万元,共40万元;2021年4月15日,王某再次拟定《合作协议书》,约定各方作为股东对喜**公司的持股比例,该《合作协议书》各方未签署。喜**公司、王某提交聊天记录显示,董某与王某协商合伙经营事宜,王某称“公司有注册一个,我不知道你愿不愿意用,就叫喜**公司”。董某回复,“注册就行”。双方还就旗舰店选址、装修、开设对公账户等问题进行协商。董某投资后使用喜**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手续,另行选择店面进行装修,招聘员工开设新店,店名“&&奶茶店”,自2021年5月至9月经营4个月后因经营亏损闭店。
董某因营业亏损,以股权投资为由将王某、喜**公司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代理人,经过多重分析,将案件性质定性为个人合伙,喜**公司仅仅是各方对外经营的载体,最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支持我方观点,应认定董某与王某等人成立合伙关系,本案获得完全胜诉。
律师点评:因本案中各方均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所有记载仅存在于各方的聊天纪律,因此最初接触案件时就引起代理律师高度重视。案件办理过程中,代理律师集中时间整理、分析案情,通过案件分析、模拟讨论,最终将案件定性为合伙纠纷,而非董某诉称的股权投资纠纷,经过两审法院,均驳回董某(原告/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