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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赵志浩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1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8年3月27日,济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系济宁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该区7幢1单元***室房屋业主,该房屋系带电梯的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122.95平方米。2018年5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同意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元;第十七条约定,物业服务费每年预缴一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每年的第1个月前15日内,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缴费的时间内按时缴费。第三十一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应缴纳的物业费为159.84元(1.3元×122.95平方米),被告自2020年起,两年内未向原告缴纳物业费,期间共欠原告物业费3836.16元(159.84元×12月×2年)。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与济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某某分别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王某某作为合同一方应受合同约束。原告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已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依法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小区物业公司除负责房屋建筑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保洁绿化等日常养护、运行管理等日常工作外,亦担负起了业主安全防护、小区公共区域消杀消毒、核酸检测、业主居家隔离后勤保障、隐患排查等各种防疫服务工作,为业主的身体健康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合法有据,被告应向原告交纳自2020年起两年内的物业服务费3836.16元,原告仅主张3836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缴纳物业费的期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交纳费用时间为每年的第1个月前15日内”,因此,被告应自2020年5月15日起支付逾期缴费违约金,具体如下:2020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4日违约金为560.08元(159.84元×12月×0.0004×365日×2年);2021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4日违约金为280.04元(159.84元×12月×0.0004×365日)】,以上合计840.12元。原告仅主张违约金84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起两年内的物业服务费3836元及违约金840元,共计4676元。

赵志浩,咨询电话:15554455575。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赵律师及其团队专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8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