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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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多边交易代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要点——兼论王泽琼律师的代理策略与庭审表现

发布者:王泽琼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131人看过 举报

2026-04-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甲乙双方分别于某年年初签订编号为某年度的《电力多边交易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力多边交易代理服务,主要负责乙方用电价格调整,根据调整后的电力价格收取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合同核心条款约定:当乙方总费用均价不高于某一承诺价格时,乙方同意将价差所产生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服务费支付给甲方;当总费用均价高于承诺价格时,甲方将免费代理该月电费或按价差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补偿。合同另约定,如甲方未按相关条款将超出承诺价格的相关比例电费打到指定账户,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价差电费,每逾期一日按日一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甲方在部分月份为乙方提供了代理服务并产生服务费,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后甲方以乙方拖欠服务费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服务费、违约金及律师费。乙方则提出反诉,主张甲方未经公示准入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不具备售电资质,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补偿款、赔偿损失及违约金,并承担乙方维权律师费。


王泽琼律师的代理作用与庭审表现

本案中,王泽琼律师作为乙方某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诉抗辩与反诉发起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其代理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体资格致命一击:以"无售电资质"否定合同履行基础

王泽琼律师在答辩及反诉中首先提出根本性抗辩:甲方并非经公示准入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适格主体,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注册资本远低于法定要求,社保参保人数不足,营业执照上无电力销售、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登记,完全不具备售电资质。其援引《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出售电公司需满足资产总额、专业人员数量、市场准入注册等多项硬性条件,而甲方均不符合。这一抗辩直击合同履行的合法性根基——若甲方无资质,则其代理乙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本身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最终查明甲方确未准入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但基于乙方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行使撤销权,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未支持乙方解除合同的请求。尽管如此,该抗辩仍为乙方争取了重要的诉讼主动权,并为后续主张甲方违约埋下伏笔。

二、合同效力与履行抗辩:双重路径否定甲方诉求

王泽琼律师提出两层防御体系。其一,主张案涉合同属于甲方提供的格式合同,部分条款应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其二,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或履行存在重大瑕疵——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每月核对交易数据和结算凭证,未在技术支持系统完成市场注册,也未实际帮助乙方参与市场交易,导致乙方不得不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公司代理,产生额外损失。对于甲方主张的服务费,王泽琼律师指出其计算依据与合同约定不符,分成比例存在错误,且对账单未经乙方确认。法院最终认定编号为某年度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编号为下一年度的合同未实际履行,部分支持了甲方关于服务费的请求,但否定了违约金及律师费主张。

三、反诉策略:以"补偿款"和"损失"实现攻防转换

王泽琼律师并未局限于被动防御,而是主动发起反诉,将诉讼焦点从"乙方是否欠费"转移至"甲方是否应赔偿"。反诉请求包括:解除双方签订的数份合同;判令甲方支付补偿款一笔金额;赔偿因甲方不作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一笔金额;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其计算依据为合同约定——当乙方总费用均价高于承诺价格时,甲方应按价差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王泽琼律师提交了电力交易中心结算凭证、市场结算信息披露等证据,证明在部分月份因甲方未履行代理义务,乙方实际电费高于承诺价格,甲方应按约定支付补偿。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该主张,判令甲方向乙方支付一笔补偿款。

四、证据攻防:系统性质证削弱甲方证据链

在质证环节,王泽琼律师对甲方提交的证据展开精准阻击。对甲方提交的《电力多边交易代理服务合同》,认可真实性但否定合法性与关联性;对交易结算凭证中的部分账单及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发票,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为由否定其证明目的;对微信聊天记录,认可真实性但主张无法证明甲方已依约履行全部义务。同时,王泽琼律师积极提交反诉证据,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售电公司名单通知、管理办法、历年合同、补偿费用计算依据、通话录音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支持反诉主张。法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王泽琼律师提交的部分关键证据予以采信。

五、违约金与律师费双向否定:以"双方违约"抵消责任

针对甲方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王泽琼律师提出双向抗辩。一方面,主张甲方违约在先,无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律师费;另一方面,依据合同条款,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而甲方作为违约方应向乙方支付维权律师费。法院最终采纳"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认定,对违约金及律师费均不予支持,实质上接受了王泽琼律师关于责任互抵的核心观点。

六、合同解除的战术性主张:虽未被支持但锁定履行边界

王泽琼律师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未履行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编号为某年度的合同已履行完毕,编号为下一年度的合同双方均认可未实际履行,故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尽管该请求未获支持,但王泽琼律师通过此主张成功将庭审焦点集中于合同实际履行状态,为法院认定"下一年度合同未实际履行"奠定基础,从而否定了甲方关于该期间服务费的请求。


裁判要旨与结果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关于合同分成比例,以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编号为某年度的合同作为实际履行标准。关于合同解除,因乙方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行使撤销权,且部分合同已履行完毕、部分未实际履行,解除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服务费与补偿费,依据合同约定,在费用均价不高于承诺价格的月份,乙方应支付服务费;在高于承诺价格的月份,甲方应支付补偿费。经核算,乙方应付甲方服务费一笔金额,甲方应付乙方补偿费一笔金额。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均不予支持。

某年某月某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乙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给付甲方服务费一笔金额;甲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给付乙方补偿费一笔金额;驳回甲方其他本诉请求;驳回乙方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由甲方负担一部分,乙方负担一部分;反诉案件受理费由乙方负担一部分,甲方负担一部分。

王泽琼律师代理效果评估:甲方起诉主张服务费、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一笔较大金额,最终仅获支持服务费一笔较小金额,且需向乙方支付补偿费一笔金额,实际净得有限。乙方通过王泽琼律师的系统性抗辩与反诉,不仅成功抵消了大部分债务,还获得了补偿款,尤其在"无售电资质"的主体资格抗辩、"双方违约"的责任抵消、以及"补偿款"的反诉主张三个关键点上取得重要突破,体现了其在电力市场交易合规审查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解构上的专业水准。


律师介绍:王泽琼13910688716,15048948807(微信同号)女,汉族,1985年出生,大学本科,北京天澜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取保候审
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
1110120********97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