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泽琼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7日 3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2023年9月2日9时10分许,甲方驾驶蒙H号小型轿车与乙方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乙方受伤,两车受损。二连浩特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甲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诉讼请求:乙方委托其妻子及律师王泽琼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甲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电动车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眼镜及手机损失等,合计268390.76元,并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诉讼产生的费用。
被告答辩:甲方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之一,提出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及财产损失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主张部分费用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法院审理: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质证后,查明乙方因事故产生医疗费11522.76元,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乙方经营个体工商户,年收入264853元,婚生女未成年,需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乙方主张的电动车、眼镜及手机损失也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乙方236976.09元,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费等。鉴定费19350元由甲方承担,扣除已垫付的3000元,还需支付乙方16350元。案件受理费由甲方负担1367元,乙方负担412元。
乙方的律师王泽琼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律师协助乙方梳理了事故责任和赔偿项目,为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乙方明确诉讼请求。其次,律师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了有效组织和质证,确保了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此外,律师还就赔偿标准、误工费计算等问题与法院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使法院支持了乙方大部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