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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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萤石贸易合伙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要点——兼论王泽琼律师的代理策略与庭审表现

发布者:王泽琼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7日 111人看过 举报

2026-04-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乙双方在二连浩特市签订《萤石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从蒙古国进口萤石块矿和萤石砂至中国境内销售。合作模式为甲方负责与蒙古国某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并支付货款,乙方负责与甲方签订货权转让合同后在国内销售,双方按比例分配净利润,市场倒挂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数月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利润分配基数由毛利润更正为净利润,约定蒙古方面未按时交货或品质不符造成的损失优先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保证甲方整体收益率不低于年化一定比例,并负责安排蒙古方面在约定期限前将剩余预付货款对应货物发完,逾期则乙方对蒙古公司的退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约定乙方逾期支付应按日一定标准承担违约金。

合同履行情况:甲方分多笔共计出资一定金额用于进口,双方确认数份结算单,结算金额总计一定数额。乙方累计支付一笔款项(其中一部分经补充协议明确转为保证金性质)。蒙古公司实际到货货值一定金额,剩余部分货款对应货物未发出。乙方已付货款扣除保证金后与结算金额相较尚有一部分未付。此外,部分批次销售出现亏损共计一定金额,甲方另依据年化收益率保证条款主张承诺收益一定金额。

甲方诉讼请求:支付货款差额若干元(含未付货款一部分、销售亏损一部分、承诺收益一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干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王泽琼律师的代理作用与庭审表现

本案中,王泽琼律师作为乙方内蒙古太平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赵勇律师共同代理),在案件实体抗辩与程序应对上发挥了核心作用,其代理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案由定性之争:成功将买卖合同纠纷转为合伙合同纠纷

王泽琼律师在答辩状中首先指出甲方起诉状案由错误,依据合同名称及实质内容应属合伙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其援引《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以及《合伙企业法》关于"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强制性规定,直指补充协议中"乙方保证甲方整体收益率不低于年化一定比例"条款的法律效力瑕疵。这一抗辩思路直接影响了法院的裁判路径——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认定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并据此否定亏损全部由乙方承担的约定效力,为乙方减免了部分亏损支付义务。

二、核心条款效力抗辩:拆解"保底收益"与"违约金"双重枷锁

针对补充协议中甲方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王泽琼律师展开双重法律攻势。其一,关于年化收益率保证条款,其提出该约定实质构成"单方保底条款",违反合伙关系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且年化收益率标准高于司法保护的数倍LPR上限,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规则予以调整。其二,关于日一定标准的违约金条款,其主张该标准高于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且起算日期应从某日起算而非甲方主张的日期。尽管法院未完全采纳违约金调整主张(因整体收益率条款被否定后违约金失去计算基础),但该抗辩有效削弱了甲方诉求的正当性。

三、款项性质重构:一笔"预付款"与"保证金"的定性转换

王泽琼律师抓住补充协议的关键表述——"乙方支付的部分款项用于担保该业务的顺利开展……优先从保证金里扣除",主张乙方已付的一笔款项性质已由货款转为保证金,应从已付款总额中剥离。法院最终采纳该抗辩,将乙方已付货款核定为扣除保证金后的金额,而非甲方主张的全部抵充货款。这一款项性质的重新界定,是乙方仅需支付一部分而非更高金额的关键技术节点。

四、证据攻防体系:骑缝章瑕疵与证据链断裂战术

在质证环节,王泽琼律师对甲方提交的多组证据中的大部分提出真实性异议,形成系统性的证据阻击。其对《萤石业务合作协议》《萤石业务合作补充协议》《货物销售合同补充协议》《萤石销售合同》等核心书证均以"骑缝章对不上"为由否定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对微信沟通记录以"无法识别聊天双方身份、未提及差价、无对方认可答复"为由否定证明目的;对入库单以"无双方签字"否定关联性;对蒙古国《货物销售合同》以"未经公证认证、系他国文字"主张属于无效证据。尽管法院对双方无争议的付款凭证、结算单、成本表予以确认,但上述质证意见有效动摇了甲方部分证据的证明力,特别是削弱了甲方关于违约金起算及上游违约责任连带承担的举证基础。

五、履约事实重构:主张甲方为真正违约方

王泽琼律师在答辩中提出反向指控,主张国内销售由双方共同完成,乙方已将全部销售额第一时间转给甲方,"一分钱没有挣,多汇出去一笔自己的钱";并指出合作停滞的真正原因是甲方"进不回来货",甲方尚有一部分货物收款后未出具发票,甲方才是真正的违约方。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该主张,但该抗辩策略成功将庭审焦点从乙方单方违约转移至双方履约瑕疵与合伙事务未完成结算的状态,为法院认定"合伙事项未全部履行完毕、整体收益率尚不具备核算条件"提供了事实铺垫。

六、法律适用精准化:援引合伙合同规范否定单方保底

王泽琼律师的法律论证并未停留在事实层面,而是深入合伙合同的法律构造。其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强调合伙事务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共同执行,指出甲方单方面与蒙古公司履行完毕而未通知乙方销售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最终依据合伙合同规范裁判,否定了补充协议中关于保证收益率及亏损单方承担的条款效力,实质上支持了王泽琼律师关于合伙关系风险共担的核心法律主张。


裁判要旨与结果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符合合伙合同构成要件,双方从货源选择、采购、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均参与经营管理,且实际履行中甲方已按比例承担了部分亏损,故定性为合伙合同纠纷。关于货款差额,一部分款项已依补充协议转为保证金性质,乙方已付货款应为扣除保证金后的金额,尚欠一部分应予支付。关于销售亏损及承诺收益,因补充协议中"保证整体收益率不低于年化一定比例"的约定不符合合伙合同风险共担规定,且合伙事项尚未全部履行完毕、整体收益率不具备核算条件,均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整体收益率条款被否定且合伙事务未完结,计算基础不存在,不予支持。

某年某月某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乙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货款一部分;驳回甲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方负担大部分,乙方负担小部分;保全费由甲方负担大部分,乙方负担小部分。

王泽琼律师代理效果评估:甲方起诉主张总额一笔较大金额,最终仅获支持一笔较小金额,支持率较低。乙方通过王泽琼律师的系统性抗辩,成功减免债务一笔可观金额,尤其在案由定性、条款效力、款项性质三个核心法律技术点上取得完全胜利,体现了其在合伙合同法律关系解构与证据瑕疵战术运用上的专业水准。


律师介绍:王泽琼13910688716,15048948807(微信同号)女,汉族,1985年出生,大学本科,北京天澜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取保候审
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
1110120********97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