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2501民初1493号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B
被告:C
委托诉讼代理人:D
原告A与被告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因未按时清偿债务而应承担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应支付违约金196335.00元,自2023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借条约定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讨债务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0.00元:
4.本案诉讼卖由被告承担。
5.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被告C向原告陆续借款120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本人(借款人)C,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今借到(出借人)A,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1200000元)定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每天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以此为据。借款人:C2019年2月2日”借款到期后,原告积极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对借款事实及金额认可,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企及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C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贷关系,只存在承包合作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未实际发生,为了合作的顺利进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00000.00元的定金,双方约定如果被告无法向原告提供合作煤矿的相关手续,则向原告承担违约贵任,也就是按照定金罚则的定向原告支付损失,因此产生该借据,双方之家只存在承包合作关系。原告向被告分两次实际支付了600000.00元,该笔款项是定金,不是借款、后因原告本人的问题煤矿开了一半无法继续,故原告无权要回所谓的定金600000.00元。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承包合作合同以及打救凭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并形成证据链条,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4日,原告A通过微信向被告C转账3000.00元:2018年6月13日,原告A通过微信向被告C转账200.00元:2018年9月10日,原告A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C转账600000.00元。2019年2月2日C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本人(借款人)C,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转,今借到(出借人)A,人民币:壹贰拾万元(1200000元),定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每天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以此为据。借款人:C2019年2月2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一、关于合同效力。原告虽未能提供借条原件,但依据借条复印件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款会同关系。被告辩称该笔款项基于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产生,但其提供的《承包合作合同》未对定金进行约定,仅约定“承包金支付日期和方式,以双方签字的补充协议为准”,双方未签订过补充协议,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
二、关于借款数额。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仅有603200.00元为借条出具前即2019年2月2日前支付,剩余转账记录均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后产生,因面本院认定借款实际支付金额为603200.00元。
三、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告在庭审中称其主张的2019年2月28日至2023年11月26日的违约金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违约金应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2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双方对该费用未进行约定,故本院不子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 间 借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603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03200.00元为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2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泽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