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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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被告人兰X、韩X犯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王泽琼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4日 1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检察院控诉

被告人:兰X,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现住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 年 11 月 30 日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山西XX律师。

被告人:韩X,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X,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X、韩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XX嘎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韩X及其辩护人金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5月份,被告人兰X下载“万利游戏大满贯”APP,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将该赌博平台的二维码推广给另外 11 人,从中赚取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获利人民币58886.01元;2019年4 月份,被告人韩X下载“万利游戏大满贯”APP,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将该赌博平台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给另外77人,从中赚取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获利人民币52013.81元。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交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兰X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韩X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兰X韩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单、扣押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单、扣押佣金单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中国XX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XX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兰X、韩X的供述与辩解;扣押、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X、韩X为赌博平台投放广告、发展会员,并赚取佣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兰X、韩X系初犯、偶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另二被告人已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提出的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并已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等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兰X退交的违法所得 58886.01 元、被告人韩X退交的违法所得52013.8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介绍:王泽琼,女,汉族,1985年出生,大学本科,山西黄河(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教育背景:内蒙古大学;工作经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 执业单位:山西黄河(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25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