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解除保全申请人:雷某,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董某,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琼,山西黄河(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某,男,蒙古族,1985年7月4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雷某、董某、王某、张某、马某与被申请人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内250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依法将被申请人苏某所有的储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的账号为621788*********817的2225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雷某、董某、王某、张某、马某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中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苏都所有的储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的账号为6217888400000183817的222500元的冻结.
二、申请人雷某、董某、王某、张某、马某向我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DM202115**********12)作为担保。
案件申请费1633元,由申请人雷某、董某、王某、张某、马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王泽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