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雷某,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申请人:董某,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申请人:王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申请人:张某,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申请人:马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琼,山西黄河(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某,男,蒙古族,1985年7月4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欧亚大街南、和谐路东**科工公司东伊和**蒙古包制作有限公司。
申请人雷某、董某、王某、张某、马某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某所有的储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的账号为 6217888400000183817的222500元子以冻结。申请人雷某、董某、王某、张某、马某向我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 司 锡 林 郭 勒 盟 分 公 司 保 单 保 函 ( 保 单 号 为PZDM20211520000000001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苏某所有的储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的账号为62178xx183817的22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申请人雷某、董某、王某、张某、马某向我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DM20211520000000012)作为担保。
案件申请费1633元,由申请人雷某、董某、王某、张某、马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王泽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