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琼,山西黄河(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琼、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 35000 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 2018 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5000元,承诺几月后偿还,双方未约定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3.5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王泽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