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武某,女,201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法定代理人:武某(系原告父亲),男,1973年10月19 日出生,汉族,出租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琼,山西黄河(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某与被告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37617.06元(鉴定前);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 81564 元、精神抚慰金 3000 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3740元、营养费6000元、鉴定费3282、5 元,共计117586.5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9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10284号二轮电动车将原告撞伤。原告被撞伤后当即送至二连浩特市急救中心,5月20 日入院至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住院12天,于2020年6月1日出院,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建议:出院后2周复查,之后原告在2020年6月18日—2020 年10月9日期间:6月18日、7月8日、7月15日、7月30 日、9月3日、10月9日,按照医嘱又6次到附属医院复查治疗。原告在治疗、复查期间支出了医疗费:25185.6元、交通费2284.06元。同时由原告父亲、母亲亲自护理。因原告父亲从事开出租车行业,系有固定收入,在原告受伤后亲自开车到呼市治疗、护理,支付了相应的交通费,故护理费应以从事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82770/年,每天229元)。原告现年8岁,被被告撞伤后耽误上学,需进行补课三个月,费用大约5000元。按照医嘱被告在2月后还需进行二次手术、康复治疗相关费用被告理应赔付。二连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同等责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审查后作出确定。
综上,由于原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上学,原告父母无法工作,家庭无收入来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薛某于2021年2月1日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武某各项赔偿款共计4万元。
二、双方就本案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4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武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泽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