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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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与被告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泽琼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30日 1572人看过 举报

2022-09-30

律师观点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0568 号(南环路北、建设路东)。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05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琼,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监狱。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与被告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王泽琼,被告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某归还借款本金165027.71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9876.77元(暂计至2019年11月18日),共计174904.48元2.2019 年11月19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2.495%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3.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二连浩特市泰和家园小区4号楼2单元0404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2日,原告**银行与被告郑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86000.00元,借款期限2017年6月12 日至2027年6月11日,贷款年利率8.33%,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50%。被告以二连浩特市泰和家园小区4号楼2单元02042号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贷款,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已构成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诉至法院,望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郑某辩称,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2日,原告**银行与被告郑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186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6月12日至2027 年6月11日,贷款年利率为8.33%,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50%。如借款人未按期足额付息,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计收复利。如贷款本金正常,则按照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郑某以位于二连浩特市欧亚大街南、友谊路东泰和家园小区4号楼2单元02042号房屋产权(蒙2017二连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0926号)作为抵押,并进行了物权公示。合同生效后,被告依约偿还贷款本息至2019年2月20 日。截至2019年11月18日尚欠借款本金165027.71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876.77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银行依约向被告郑某发放了借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对原告**银行要求被告郑某给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某作为物权抵押人,按照法律规定对该笔借款应当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实现债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借款本金165027.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876.77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1月19日之后所产生的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2.495 %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对被告郑某借款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介绍:王泽琼13910688716,15048948807(微信同号)女,汉族,1985年出生,大学本科,北京天澜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取保候审
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
1110120********97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