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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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泽琼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5日 1074人看过 举报

2022-07-1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 0568 号(南环路北、建设路东)。

负责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44 18 日出生,汉 族,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连浩特分行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xxxx0568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琼,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19599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xxxx9号楼2单元x楼西户。

被告蔡某,女,19598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xxxx号楼2单元x楼西户。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以下简称xx银行)与被告田某、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然、王泽琼,被告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某、蔡某归还借款本金88489.24 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1110日为13477.45元,两项合计101966.69元,20191111日起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二连浩特市锦疆小区9号楼2单元02022#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1216日,原告xx银行与被告田某、蔡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田某、蔡某提供借款250000元,借款期为∶2017525————2019524日,贷款年利率9.6%,贷款逾期罚息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50%。二被告以位于二连浩特市锦疆小区9号楼2 单元02022号房屋为借款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向二被告提供了借款,借款期内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61510.76元,尚欠 88489.24元。

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诉至法院,请予支持。

被告田某未作答辩。

被告蔡某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526 日,原告xx银行与被告田某、蔡某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提供贷款25万元,期限为2017525日至2019524日。贷款期限内年利率为9.6%,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 50%。如借款人未按期足额付息,贷款人有 权 就 到 期 未 付 利 息 部 分 按 照 与 贷 款 本 金 相 同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计收复利。如贷款本金正常,则按照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 复 利。还 款 方 式 为 每 月 等 额 本 息 还 款 。 被 告田某、蔡某用位于二连浩特市xx小区xx号楼2单元xx号房屋产权作为抵押,并进行了物权公示。合同生效后,被告依约偿还贷款本 息 至 2018 9 23 日。截 止 2019 11 10 日尚欠借款本金 88489.24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3477.4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向被告田某、蔡某发放了借款,二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本息,将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xx银行要求被告田某、蔡某给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某、蔡某作为物权抵押人,按照法律规定对该笔借款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对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实现债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本金88489.24元及20191110 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13477.45元,20191111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田某、蔡某如不能按照前项判决如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对被告田某、蔡某抵押 2017 二 连 浩 特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00042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00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田某、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介绍:王泽琼13910688716,15048948807(微信同号)女,汉族,1985年出生,大学本科,北京天澜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取保候审
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
1110120********97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