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里的“重大疾病”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参考《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几类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从现有公开案例来看,精神分裂症、艾滋病、双相情感障碍、淋病、血友病、梅毒、恶性肿瘤、尿毒症、分离转换性障碍、躁狂性精神障碍、重度抑郁症、肾病综合征、白血病、男性功能障碍、严重癫痫、原发性不孕等疾病均曾被认为属于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但个案认定尺度也有不同。
患病的一方,应当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对方具体病情、发展程度等信息。如果对方得知后仍然同意结婚的,就不能再以患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当然,如果患病一方在结婚前也不知道自己已经患有疾病,则不属于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对方不能以此要求撤销婚姻。
被隐瞒的一方,如果想要撤销婚姻关系,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法院将不会支持。
婚姻被撤销后,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或由法院判决。如果双方已生育子女的,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受影响。并且,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潘天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