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天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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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发现对方患有疾病怎么办?

作者:潘天驹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次举报
2026-09-28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里的“重大疾病”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参考《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几类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从现有公开案例来看,精神分裂症、艾滋病、双相情感障碍、淋病、血友病、梅毒、恶性肿瘤、尿毒症、分离转换性障碍、躁狂性精神障碍、重度抑郁症、肾病综合征、白血病、男性功能障碍、严重癫痫、原发性不孕等疾病均曾被认为属于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但个案认定尺度也有不同。

  患病的一方,应当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对方具体病情、发展程度等信息。如果对方得知后仍然同意结婚的,就不能再以患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当然,如果患病一方在结婚前也不知道自己已经患有疾病,则不属于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对方不能以此要求撤销婚姻。

  被隐瞒的一方,如果想要撤销婚姻关系,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法院将不会支持。

  婚姻被撤销后,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或由法院判决。如果双方已生育子女的,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受影响。并且,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硕士,2015年11月就职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和非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0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1210120********05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