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况要退彩礼?什么时候不用退彩礼?
彩礼返还的规则主要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和《涉彩礼纠纷解释》第5条、第6条。简单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向来理解:
(1)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就需要退还彩礼。但是如果已经共同生活了,就不一定要退。
比如某案例:双方在举办婚礼后已共同生活三四年,并且育有子女,虽然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法院仍然判决无须返还彩礼。
(2)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就不用退还彩礼。但是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也有可能需要退还彩礼(都需要以离婚为前提):
一是确未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结婚的目的实际并未实现。
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绝对困难”,即彩礼给付方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只是为了给付彩礼而借债,不一定属于“生活困难”。比如某案例中,为了给付彩礼,小帅母亲向朋友借了8万元,以此主张自己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不过法院认为,综合小帅和父母的收入、房产情况,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小帅生活困难,驳回了小帅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给付人的经济条件虽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但是无力偿还因给付彩礼而负担的债务,也可以有条件地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三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且彩礼数额过高。这两个是并列条件,如果只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不属于高额彩礼的情形,原则上离婚时也不予返还。这里的“过高”需要根据当地人均收入、给付方家庭情况、当地习俗等因素确定。最高法院的意见是,超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即可认定为“高额彩礼”。比如在某案例中,法院认为,小帅给付小美的彩礼款和“三金”款共计30余万元,已达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近8倍,符合“彩礼数额过高”的要件,应当酌情返还。
2.确定返还金额的因素
《涉彩礼纠纷解释》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时需要考量的几个主要因素(这两个条文细节上还是有区别的,适用的时候需要注意)。下面分别来看一下:
(1)共同生活情况。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等等。最高法院认为可以参考典型案例的标准,共同生活3年以上,育有子女,并且彩礼数额不明显过高的,可以不返还。
(2)孕育情况。妊娠、分娩对女性的影响较大,这个因素侧重于对女性的保护。一般来说,已经共同生活并孕育子女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终止妊娠的,考虑到对女方身心健康的影响,也可以酌情减少彩礼返还数额。
(3)双方过错。如果给付彩礼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另立婚约或结婚、隐瞒自身重大疾病等严重过错的,可以酌减返还比例;如果接收彩礼一方存在严重过错,可以增加返还比例。比如在某案例中,小帅给了小美彩礼39900元,但是后来在快手上发现小美还有个二帅。法院认为,小美对解除婚约存在过错,综合全案因素,判决小美返还全部彩礼。
(4)彩礼数额。如果彩礼数额过高,甚至会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需要法律干预。
(5)彩礼使用情况。如果彩礼用于购置共同财产、共同生活消费或筹备婚礼支出等,可以在返还时相应扣减。
(6)嫁妆情况。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按传统习俗,嫁妆一般认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嫁妆用于共同生活,应当考虑对方的受益情况,在返还彩礼时进行扣减。
潘天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