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天驹律师
潘天驹律师
辽宁-沈阳专职律师
13504903126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0:00-23:59)

咨询我
00:00-23:59

彩礼相关规则简介(1):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分

作者:潘天驹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次举报
2026-03-06

  彩礼的法律渊源是习惯,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无效,所得财物应当返还。

  关于二者的区分,从理论上,最高法院认为,可以从给付方是否自愿区分二者:彩礼是自愿的馈赠,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以缔结婚姻为手段,强迫对方支付财产的行为。不过实践中的区分可能仍然有不小的难度。最高法院认为,“不宜以接收彩礼一方是否有意愿结婚作为区分标准……不能简单以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即排除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

  从现有典型案例来看,常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有:“闪婚”收取彩礼,拒绝共同生活;以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索要财物用于个人消费,等等。

201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硕士,2015年11月就职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和非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0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1210120********05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