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法律渊源是习惯,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无效,所得财物应当返还。
关于二者的区分,从理论上,最高法院认为,可以从给付方是否自愿区分二者:彩礼是自愿的馈赠,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以缔结婚姻为手段,强迫对方支付财产的行为。不过实践中的区分可能仍然有不小的难度。最高法院认为,“不宜以接收彩礼一方是否有意愿结婚作为区分标准……不能简单以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即排除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
从现有典型案例来看,常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有:“闪婚”收取彩礼,拒绝共同生活;以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索要财物用于个人消费,等等。
潘天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