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天驹律师
潘天驹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辽宁-沈阳专职律师
1350490312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的财产利益归属

作者:潘天驹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次举报
2026-04-22

一、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如果父母和子女在出资购房时有明确的约定(是赠与还是借款,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那么就按约定处理。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与《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所规定的婚姻财产制相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对配偶获赠的财产有知情权。因此如果父母出资购房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最好让子女的配偶共同签署赠与合同表示知悉,或者采取公证赠与合同的方式。

二、“登记结婚”是重要的区分点

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就需要看父母出资购房是发生在子女结婚前还是结婚后。

如果是在子女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该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需要特别提示两点。一是从法条行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来看,不宜单独以房屋产权登记作为判断赠与对象的依据。不过实践中确实有案例是仅凭房屋登记即认为房屋赠与一方或双方,这个可能性需要注意。二是父母出资的购房款有可能被认为具有彩礼性质,如果子女和对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有可能会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允许彩礼接收方保有一部分利益。

如果是在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就要按下边介绍的规则来处理。

三、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子女离婚时如何处理?

  此时,如果是一方父母全资购房,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综合考虑子女婚姻的相关情况,确定对另一方的补偿方式。

  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可以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综合考虑子女婚姻的相关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般来说,还是以出资来源为基础确定财产的归属,再结合具体情况对另一方支付补偿。确定补偿时,由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自由裁量。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8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201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硕士,2015年11月就职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和非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0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1210120********05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