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彩礼的主要因素
“以婚姻为目的”“存在彩礼习俗”“财物价值较大”是界定彩礼范围的三项实质性标准,用以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相区别。从操作角度,《涉彩礼纠纷解释》第3条第1款提出了认定彩礼范围所要考察的几项主要因素: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等。分而视之:
(1)给付目的。给付彩礼应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为目的。包括为结婚而直接给付的货币礼金、贵重首饰、支付的购房款或购车款等,都可以认定为彩礼。而为表达感情而向对方转账“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一般不属于彩礼。例如在某案件中,小帅向小美的转账中有多笔金额为520元、521元、888.88元、666.66元等,并附言“宝贝永远爱你”“爱你呦”等字样,就没有被认定为彩礼;在另一案件中,法院也认为“因转账款中包含数笔1314元及52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2)当地习俗。习惯是彩礼的法律渊源,因此在认定彩礼有无和范围时,应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观念为基础。例如在某典型案例中,小帅向小美转账80万元并附言“彩礼”,又转账26万元并附言“五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
(3)给付时间和方式。彩礼一般发生在双方谈婚论嫁直至结婚登记或者举办婚礼这段时间,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没有这方面事实的要求。
(4)财物价值。彩礼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一般较大。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像前文所说的,转账“520”“1314”不认定为彩礼,但如果转账“5201314”估计就要认定属于彩礼了。之所以感觉这个因素最重要,是因为即使是非彩礼的大额财物赠与,最高法院也认为,此种行为并非完全无偿,一般都隐含着与对方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动机和目的,只要财物客观价值较大,都有必要适用彩礼返还规则调整双方利益状态。
(5)给付人和接收人。受“父母之命”的传统影响,彩礼给付和接收一般会有双方父母参与,而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则没有。
2.彩礼的排除范围《涉彩礼纠纷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了几种不属于彩礼的情形:(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比如前文所说的微信转账“520”“1314”,或者“秋天的第一杯奶茶”,这样的都不属于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去认定,此处暂不展开。
潘天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