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现就其中部分规范内容作出简要提示。本文共五部分,以下为第五部分。
五、退款的算法
这一部分很多条款都有“如果双方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按约定处理”这样的规则,以下就不一一重复了。
1.本金部分
退款本金部分=预付款-已兑付部分。需要说明的是“已兑付部分”的算法。
(1)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
1经营者提供打折优惠的,已兑付部分按折扣价计算。
2经营者赠送消费金额的,计算优惠比例=实付金额/(实付金额+赠送金额),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部分。
这两种情况也可以简化理解为退款金额=实付金额×(卡内余额/卡内总额)。
(《解释》第18条)
(2)因消费者原因退款
1已兑付部分按原价计算。
2消费者主张原价明显不合理的,由经营者承担原价成交记录的举证责任。
(《解释》第19条)
(3)消费者在有效期内可以不限次数享受服务的“计时卡”
1按合同解除后剩余期限所占全部期限的比例计算退款。
2如果经营者在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服务后的剩余期限所占全部期限的比例计算退款。
3消费者如果因自身原因未要求服务的,不得要求退款。
(《解释》第22条)
2.利息部分
(1)利息标准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因经营者原因退款的,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计算。
3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按合同成立时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4预付款已转入监管账户的,按被监管资金实际利率计算。
(《解释》第16条)
(2)利息起算时间
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生效时起算。(《解释》第17条)
3.消费者价款义务上限:已兑付部分按折扣价或优惠比例计算未超出预付款,但按原价计算已超出预付款的,消费者对超出部分无须补足。(《解释》第20条)
比如老潘去理发店办卡,充值500元。理发原价100元/次,会员价50元/次。老潘消费8次后,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卡。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部分为400元,按原价计算已兑付部分为800元,超出充值金额300元,那么老潘不用向理发店额外支付这300元。
4.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服务,合同解除后,经营者主张消费者对已赠送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返还或折价补偿的,法院应综合案件情况认定。(《解释》第21条)
以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部分条款规范内容的简要提示。因水平和精力有限,本文尚有很多不周详之处,还有很多细节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如有错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潘天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