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现就其中部分规范内容作出简要提示。本文共分五部分,以下是第四部分。
四、消费者“退卡退款”的权利
1.《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
(1)商家变更经营场所(“迁店”)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这里的“明显不便”需要结合个案情况认定。在既往案例中,比如在吉林省某案件中,健身房新地址与原地址相距11km;在云南省某案件中,健身房新地址与原地址相距5.5km,在这两个案例中,法院均支持了消费者退卡退款的请求。有学者认为,如消费者接受新经营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视为其对变更经营场所的默示接受。这种观点很有道理,但我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商家变更经营场所后,消费者也可能出于试试看的态度去新经营场所消费,可能去体验了以后才感觉确实明显不便,决定退卡。此时如果仅因为消费者有少量几次去新经营场所消费的行为就认定消费者失去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似乎不太公平。
(2)商家擅自转移债务(“转让店铺”)。比如老潘是“潘家菜”饭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收取会员预付款后却擅自将饭店转让给老宋,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经营者是公司,公司老板(股东)转让股权(股份)的,由于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对消费者承担义务的主体仍然是公司,消费者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卡。当然,如果公司股东以这种方式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商家承诺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比如老潘去健身房减肥,健身房承诺办理会员后可以在有效期内随时任意使用健身器材,老潘办卡后却发现健身房顾客众多,器材数量有限,每次去都没有位置,那么就可以要求退卡。
(4)其他情形。除《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情形以外,消费者当然也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比如因经营者变更服务人员等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具有人身、专业等信赖的服务丧失信任基础,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在以往的案例中,有因健身房私教辞职导致消费者要求退卡的案例,也有在诸如美容、教培等项目中,因消费者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而要求退卡(可能需要自行承担一定违约责任)的案例。
《解释》第13条第2款还规定了,如果消费者身体健康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那么消费者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解释》第14条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但如果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的,就不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比如老潘去理发店理发后觉得Tony老师技艺精湛,再办卡的话就不能要求无理由退款了。
如果双方对无理由退款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潘天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