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现就其中部分规范内容作出简要提示。本文共五部分,以下为第三部分。
三、“霸王条款”无效
《解释》第9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
(1)“一经办卡,概不退款”,无效。
(2)不合理限制消费者转卡,无效。此处需要考察限制消费者转让债权的约定是否具有合理性。比如某些教育培训项目,培训机构会对学生的水平基础有一定要求,或者某些健身、美容项目,对消费者的身体条件有一定要求,在这种情形下,限制消费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其他消费者转让债权,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合理限制。
(3)记名预付卡遗失后不补办,无效。
(4)商家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如擅自提高价格、降低质量等),无效。
(5)免除商家瑕疵担保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无效。
(6)争议解决方法不合理增加维权成本,无效。比如储值金额只有几百元的预付卡,约定发生纠纷由某远方外地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情形。
(7)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比如在2018年江苏某法院案件中,法院认为商家所作的最低充值限额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潘天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