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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合同案件司法解释”部分条款提示(2):经营相关方的责任

作者:潘天驹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5次举报
2025-10-22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现就其中部分规范内容作出简要提示。本文共有五部分,以下为第二部分。


二、经营相关方的责任

1.允许他人使用自己营业执照或名义的经营者,不得以自己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进行抗辩。比如老潘是“潘家菜”饭店执照登记的经营者,老宋承包经营该饭店,售出大量充值卡后卷款跑路,此时如果消费者要求老潘承担责任,老潘不得以饭店由老宋实际经营为由要求免责。(《解释》第4条)

2.特许经营体系内的特许人(品牌方)或被特许人(加盟商)一方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符合下列条件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未直接订立合同的另一方承担责任:(1)另一方事先同意;(2)另一方事后追认;(3)特许经营合同有约定;(4)另一方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合同约束。(《解释》第5条)

针对上述第4种情形,最高院法官在文章中举例为,“消费者在特许人处购卡,平时均可在被特许人处兑换商品,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产生了被特许人亦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的信赖,有权请求被特许人承担责任”;也有律师同行认为“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项直接进入了特许人的统一银行账户”属于这种情形。在《解释》实施前,有的消费者曾尝试通过表见代理、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维权,不过法院在这方面裁判尺度较为严格。例如在(2021)陕10民终47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现代商业交易环境下,加盟、特许经营的情况比比皆是,加盟店虽使用了统一的商标、XX号等,但并不必然就是总店的代理人,上诉人认为加盟店的交易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观点本院难以认同,其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在(2023)粤01民终1020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人员、财务上的混同,作为同品牌健身房共用会员守则及微信公众号,并不足以认定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解释》实施后,怎样才算是“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合同约束”的行为,还需要看司法实践的发展。

3.商场场地出租者应当审查承租商户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明,否则有可能需要直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解释》第6条)

4.如果经营不善,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算,否则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不得“卷款跑路”,不得利用“职业闭店”、“职业背债”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否则有可能涉及惩罚性赔偿和刑事责任。(《解释》第7条、第23条)

201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硕士,2015年11月就职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和非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0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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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20********05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