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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刑初179号

发布者:鲍涛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4日 6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7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余某骑车经过歙县徽城镇XXXX小区XX幢X单元门口时,见路边停放的一辆香槟金色台铃牌电瓶车钥匙未拔,便心生盗窃念头。被告人先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小区附近,后走回现场,直接将电瓶车盗走骑至歙县桂林镇XX村XX组自家杂物间内藏匿。在被告人回到XXXX小区附近,准备将自己的电瓶车骑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所盗电瓶车价值为2633元。

案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本案的整体上来看,是个微乎其微的小案件,但是任何案件都有可分析之处,管中窥豹。

首先,从案情上寻找几关键点,包括偶然路过、突起犯意、主动交脏、时间短等有别于其他盗窃类案件的特殊点,区分开职业盗窃和预谋盗窃的区别,后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较大;其次,从基本的辩护观点入手,包括没有前科、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认罪态度良好等,为其在判刑上争取最低处罚;最后,在办理这起案件的时候,笔者对涉案地方法院的往年判例进行过调研,发现类似的案例法院判决都按罚金处理,从而确定了辩护思路。

故,案件虽小,但仍可体现律师的作用之处,最后笔者为其争取到刑法最轻处罚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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