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患者因后颈部红肿到当地个体诊所就诊,9:10皮试阴性后,9:12医方给予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3.0g+0.9NS100ml静脉输注,9:15患者诉胸闷,面色青紫,口唇发绀,呼吸减慢,血压降至60/30mmHg,心率降至48次/分,考虑过敏性休克,给予肾上腺素、地塞米松、苯海拉明等抢救,120转运至上级医院后很快患者即去世。尸检示:过敏因素引起休克、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代理过程】
输注抗生素导致过敏性休克的案子也接触了不少,有的发生于小诊所,有的发生于三甲医院,有的经过正规抢救是可以抢救回来的,但如果抢救不规范,基本难以存活。
严重的过敏性休克的发病机制可能为IgE介导的过敏反应,主要是患者个体差异所致,那么是不是医方就没有什么责任呢?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想到: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被划定为“限制使用级”药物,而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才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于是我们向当地卫健委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20个工作日后得到了卫健委的答复,认定了诊所的医生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以其从根本上不具有输注限制级抗生素的资质,这一答复对本案产生了积极且重要的作用!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49万元,二审维持。
【律师心得】
当患者个体差异对案件结果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发散思维考虑是否存在资质等问题,特别是抗生素的使用方面,国家卫健委有明确的管理规范,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不具有高级别抗生素使用资质的主体,如果超范围应用该药物造成患者死亡,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程度,就不宜以患者个体差异作为减责因素了。
学会使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工具,受益匪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