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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洁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医疗卫生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前世界500强高管;SAC证券从业资格,具备法律、IT、医学、金融经济等复合背景。擅长电子病历时代下的医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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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输抗生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否定用药资质,获赔49万元

发布者:赵洁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5日 22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患者因后颈部红肿到当地个体诊所就诊,9:10皮试阴性后,9:12医方给予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3.0g+0.9NS100ml静脉输注,9:15患者诉胸闷,面色青紫,口唇发绀,呼吸减慢,血压降至60/30mmHg,心率降至48次/分,考虑过敏性休克,给予肾上腺素、地塞米松、苯海拉明等抢救,120转运至上级医院后很快患者即去世。尸检示:过敏因素引起休克、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代理过程】

输注抗生素导致过敏性休克的案子也接触了不少,有的发生于小诊所,有的发生于三甲医院,有的经过正规抢救是可以抢救回来的,但如果抢救不规范,基本难以存活。


严重的过敏性休克的发病机制可能为IgE介导的过敏反应,主要是患者个体差异所致,那么是不是医方就没有什么责任呢?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想到: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被划定为“限制使用级”药物,而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才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于是我们向当地卫健委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20个工作日后得到了卫健委的答复,认定了诊所的医生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以其从根本上不具有输注限制级抗生素的资质,这一答复对本案产生了积极且重要的作用!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49万元,二审维持。


【律师心得】

当患者个体差异对案件结果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发散思维考虑是否存在资质等问题,特别是抗生素的使用方面,国家卫健委有明确的管理规范,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不具有高级别抗生素使用资质的主体,如果超范围应用该药物造成患者死亡,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程度,就不宜以患者个体差异作为减责因素了。

学会使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工具,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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