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洁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医疗卫生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前世界500强高管;SAC证券从业资格,具备法律、IT、医学、金融经济等复合背景。擅长电子病历时代下的医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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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新生儿死亡,鉴定主要责任,获赔70余万

发布者:赵洁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5日 3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产妇规律产检,孕期各项检查均无异常,孕40周时入院待产,羊水指数8.05,次日内诊先露头,S-4,宫颈管长约2cm,宫口容一指,胎膜未破。入院第三日3时左右,胎心100-120bpm,10时许行人工破膜,先露仍S-4,宫口3cm,羊水I度,量约10ml,11时许应用缩宫素(无剂量、滴速记录),15时许宫口4-5cm,先露仍S-4,无羊水流出;17时许,胎心降至90以下,18时许,宫口6-7cm,S-2,羊水III度粪染,可见粪粒,粘稠,才决定剖宫产,新生儿娩出时皮肤青紫,吸出黄色粘稠羊水可见粪粒,新生儿不久死亡,尸检示:新生儿吸入性肺炎致呼吸衰竭死亡。


【代理过程】

产科的案件做了很多,基本拿到病历都能第一时间梳理出思考框架:

1、入院查体是否符合产检规范,骨盆测量、宫颈、宫口、胎位、胎先露、胎儿体重等等是否都进行了评价?

2、产妇是否具有顺产条件?是否具有剖宫产的适应证?

3、胎心监护图是否完整,胎心观察是否到位?什么时间发生胎儿窘迫?如何处理的?

4、产程进展如何?初产妇和经产妇有不同的产程观察规范

5、如果使用了引产措施(前列腺素、缩宫素等),是否符合引产条件?过程中的观察如何?发生异常情况是否及时处理?

6、新生儿复苏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教科书、指南、专家共识等多处都有规定

7、是否能排除母体及新生儿先天问题?母体是否存在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等)、妊娠期胆汁淤积症、病毒感染等等,新生儿是否存在基因异常、染色体异常、代谢性疾病等等?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医方缩宫素的使用存在严重过错,缺乏适应证、滴速、剂量不明,且在胎位不正、胎儿窘迫时不仅未停用反而加强应用,该过错是造成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的根本原因,胎心率<90 bpm后再无胎心监测,导致胎儿丧失了早日脱离不良宫内环境的机会,新生儿复苏不及时不规范亦加重损害后果的进展。


【鉴定意见及案件结果】

鉴定人认可我方提出的观点,最终认定医方的过错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70余万,被告未上诉,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律师心得】

新生儿死亡案件重点关注的除了上述思维框架外,还应当关注各个围产期的多种异常表现,在临产阶段往往医方的《待产记录》和《临产记录》都是手写的,能不能识别出里面的每一个字,也是对医疗律师专业性的挑战,因为往往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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