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6月14日,患者因阴道出血14天就诊于被告处,同日14:45全麻下行无痛诊断性刮宫术,予丙泊酚+舒芬太尼输注,15:22患者血氧降至88%,随后患者心率进行性下降至0,血气分析示PH 7.04↓,PCO2 71mmHg↑,18:50气管插管,患者反复发作肢体抽搐,予甘露醇脱水降颅压,21:30转上级医院,头CT示:全脑脑组织灰白质分界不清,脑回增宽,脑沟、裂消失,符合缺血缺氧性脑病改变,后在该院发生肺栓塞,患者至今仍植物生存状态。
【代理过程】
患者非常年轻,且诊断性刮宫是日间短小手术,《麻醉记录》显示患者手术仅用时10分钟,结果却因10分钟的小手术造成如此严重且残酷的后果,我接待当事人一家的时候,心情颇为沉重,因此下定决心务必为她争取权利。
经检索《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妇产科分册》发现:“ 诊断性刮宫【注意事项及并发症】2.条件允许,可根据患者要求或如患者精神紧张或患者为无性生活史者可酌情予以镇痛药,或采用静脉麻醉或宫旁阻滞麻醉。”可见诊疗规范明确只有在患者要求或精神紧张或无性生活史才考虑镇痛,且镇痛方式亦非仅有全麻一种。医方既未向患者询问是否采用麻醉,也未告知其他麻醉方式,径直采用全麻,增加了诊疗风险,导致患者发生现严重的损害后果,医方侵犯了患方的知情选择权,与患方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我们认为医方病历对抢救过程的记载不一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根据客观病历分析可知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患者异常。根据医学常识,一旦发生呼吸抑制只要立即实施气管插管辅助通气,在短时间内恢复呼吸,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进展至缺氧缺血性脑病而导致植物生存状态的,缺氧时间越长,脑复苏的机会就越小,因此医方究竟何时发现患者出现心率、呼吸停止并采取行动,是决定其过错程度的最关键问题。但医方《麻醉记录》对术中还是术后出现异常、心率变化是上升还是下降、心率降至0却未体现等均记载不明,结合头CT所示的“全脑脑组织灰白质分界不清,脑回增宽,脑沟、裂消失”这一严重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改变,更说明了医方发现患者呼吸停止的时间显然绝不止医方记录的3分钟,此时患者已经持续呼吸抑制相当长时间,医方没有及时发现,严重延误抢救,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而手术室缺少气管插管设备等必备的抢救设备,未能及时予规范化机械通气治疗,亦存在明显过错。
【鉴定意见及案件结果】
鉴定人认可我方代理意见,认定两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到主要。
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330余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心得】
门诊进行的全麻检查(如无痛胃肠镜、无痛刮宫等)虽解除了患者痛苦,但从另一方面增加了风险,此类麻醉药物往往应用丙泊酚镇静,加一种或几种镇痛药物,上述药物均存在呼吸抑制的风险,因此医方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与患者的生命至关重要。
